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MA****319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执957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恢1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比一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17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217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比一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李海洋、被告薛伟根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409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人民币6770元,由原告江苏比一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6元,由被告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被告李海洋、被告薛伟根负担6504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976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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