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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州)市监质罚字[2020]质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临夏市振学电热毯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热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条的规定:“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热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元;3、处以人民币510元罚款;罚没合计:56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4
    决定机关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