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湾县四道河子镇康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65422356****46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01民初28335号 |
案号 | (2019)沪0101执31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日期 | 2019-10-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铁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512,691.77元; 二、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铁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暂算至2018年5月14日止的违约金751,541.58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剩余未付租金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铁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留购价款4,000元; 四、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铁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000元; 五、被告沙湾县柳毛湾镇鑫业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沙湾县四道河子镇康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黄建忠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四项中所确定的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铁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付款义务,在各自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向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沙湾县柳毛湾镇鑫业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沙湾县四道河子镇康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黄建忠在承担了各自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已承担的担保范围内向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铁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追偿; 六、对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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