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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秦建罚字〔2021〕00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在江苏无线电厂有限公司石婆庙298号综合电子产品研发基地存在裸露的场地以及堆放的土方未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之规定。因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是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且已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未造成较大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中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我局决定对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金额:壹万元整(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9
    决定机关 南京市秦淮区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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