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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综法雨〔2020〕110109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二)建设、施工或者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4
    决定机关 南京市雨花台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