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9****57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民终18659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255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7620505】。一、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铸信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18703元及利息(利息以2187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小东对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以本金218703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铸信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0000元;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30日[2月为最后一日]就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欠付货款本金向铸信公司支付1万元,直至清偿之日止),被告胡小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68元,由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4868元,由本院子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4868元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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