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9****57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404民初1628号,(2021)粤04民终1359号 |
案号 | (2021)粤0404执22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71213601391】。一、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31840.29元;二、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人民币731840.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1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及担保费人民币83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8元、保全费人民币467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6783元,由原告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由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2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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