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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034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7387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3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相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货款312410.96元及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12410.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收)。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3元,由被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全部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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