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苏苏高)应急罚〔2021〕1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中国高岭土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观山矿竖井提升机房配电间绝缘垫未定期检测、观山矿风井木工间砂轮机防护罩破损);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观山矿空压机房冷却水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观山矿风井木工间使用1瓶氧气瓶、1瓶乙炔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7875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2
    决定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