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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2〕308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5日8时44分接收综合监管平台工单(工单编号:330382********003053),乐清商旅旅游有限公司涉嫌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未落实。11月30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检查,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整改,2022年3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委托人黄盛福(公司安全经理)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乐清商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8
    决定机关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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