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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1246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0)鹰民初字第347号
    案号 (2020)冀0804执恢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大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邹井会租赁物钢管合计7749.50米(6米的钢管846根、4米的钢管415根、3.5米的钢管104根、2.5米的钢管55根、2米的钢管256根);微型螺母(卡子)合计1290个(接卡728个、十字卡472个、转卡90个)。如被告王大龙未按上述指定期限返还上述租赁物,应当在上述返还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邹井会租赁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22692.50元。 二、被告王大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邹井会租金共计61905.02元。 案件受理费5407.00元,减半收取2703.50元,由被告王大龙承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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