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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前海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0****90X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203号
    案号 (2021)粤03执2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0601888】。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 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12%的年利率向申请人偿付自2019年4月18日起 算的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 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在本金 人民币1,000,000元和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 年4月18日起算至申请人在前述第(一)项裁项中的款项 获清偿之日止,按11%的年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所总计对应 金额的担保范围内,与第一被申请人承担前述第(一)项裁 项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 在确认第一被申请人无法足额偿付应向申请人支 付款项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第三被申请人在人民币 1,000,000元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四)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于 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承担申请人律师费支出 人民币33,33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 币2,060元。 (五) 本案请求仲裁费用人民币42,308元,由第一被申 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申请人 已预交人民币42,30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遐还,第一被 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十日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2,308元。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人民币9,550元,由第二被申请人 全部承担。第二被申请人已预交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9,550 元,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不予退回。 (六) 驳回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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