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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昌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1258****705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02民初626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12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昌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汝圣工程款23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计2383元,由被告扬州昌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何汝圣已预交受理费2383元,被告扬州昌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汝圣23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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