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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91330401556171980T)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南湖区长水街道兴明村的集体土地,于2012年开始建造秦湖西侧公厕工程,用地面积约319平方米,工程于2014年完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9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壹佰玖拾元整(¥319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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