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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90375****198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81民初2524号
    案号 (2022)川0922执恢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崔远洪借款本金3,524,582.9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524,58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3,524,58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本息时止。二、驳回原告崔远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0元,由原告崔远洪负担200元,被告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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