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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927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民终209号
    案号 (2020)浙07执2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本金12000万美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3001146.99美元(已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此后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三、确认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2000万美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3001146.99美元(已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此后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止)、第二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追偿;^~^四、确认被告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2000万美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3001146.99美元(已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此后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止)、第二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对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50%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50%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299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267990 元,由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负担53018元,被告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负担4214972元,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对42149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210748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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