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锦聚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476****58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6872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30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苑双庆偿还原告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借款本金)4050000元,被告丁瑾瑛、邱钟美、孙晓燕、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锦聚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苑双庆向原告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被告丁瑾瑛、邱钟美、孙晓燕、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锦聚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对被告苑双庆持有的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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