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公(消)行罚决字〔2016〕00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宁波中兴路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江东区宁穿路375号的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宁波中兴路店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宁波中兴路店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5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东区大队 2016年6月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6-0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东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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