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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青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397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裁经字第135号
    案号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8
    发布日期 2015-09-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申请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昆山美而固工业涂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42604元及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72604元,以转账或银行本票方式一次性支付(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开户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账号:******00325645。二、本案受理费8275元,处理费1655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1143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给申请人昆山美而固工业涂装有限公司。三、如果被申请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加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142604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与上述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仲裁庭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制作本调解书。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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