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卫公罚〔2021〕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1.自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5月13日,台州市三和超市有限公司石桥头分公司陆续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蔡玲丹、柯微微、方敏霞、朱云芬、柯于素、陈琼)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台州市三和超市有限公司石桥头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台州市三和超市有限公司石桥头分公司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涉及人数在6人以上21人以下的,及时改正的,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本局决定对台州市三和超市有限公司石桥头分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元整。2.自2021年2月初至2021年5月26日,台州市三和超市有限公司石桥头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台州市三和超市有限公司石桥头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5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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