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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顺世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天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314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一初字第3024号
    案号 (2016)津0111执19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5
    发布日期 2016-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顺世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73097.4元; 二、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顺世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2699931.78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31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及以1373165.62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6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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