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三环渑局罚决〔2020〕第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2
    决定机关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
    法定代表人 焦新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