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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医罚〔202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海曙容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未核准心电图诊断科目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21日为患者开展心电图诊断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已构成了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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