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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奇境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32****52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22民初3021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2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0603305】。一、被告广东博森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9997721.1元及支付利息453281.9元给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从2020年2月22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09514博农商贷字2018第10096号)中的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广东博森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费216680元给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登记在被告广东博森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福田镇福田村上角、下角、张田、陈竹经济合作社湖洋(土名)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7)博罗县不动产0000065号(面积2884平方米)、粤(2017)博罗县不动产0000063号(面积8806平方米)、粤(2018)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22103号(面积7930平方米))的处置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登记在被告广东奇境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持有被告广东博森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百分之75股权、对处置登记在被告江苏奇境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持有被告广东博森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百分之25股权的处置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叶耀忠、被告罗静应在上述第三、第四判项处置抵押土地、股权价款不足清偿上述第二、第三判项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717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7436元,由被告广东博森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境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奇境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叶耀忠、罗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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