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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湘赣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希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6MA****K7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83民初330号
    案号 (2018)赣0483执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8
    发布日期 2018-05-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湘赣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支付原告九江正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77000元,并支付利息1006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此后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货款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九江正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元,由原告九江正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52.5元,由被告九江湘赣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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