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景公(消)行罚决字〔2016〕00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景宁畲族自治县鸿宾大酒店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人民中路68号的景宁畲族自治县鸿宾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景宁畲族自治县鸿宾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电器线路的使用。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03 |
决定机关 |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叶华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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