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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公罚[2021]3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2021年04月29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2021年05月14日,四楼布草柜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清洁待用棉织品)进行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考《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壹仟圆(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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