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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梅州东煌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0615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423民初1230号
    案号 (2020)粤1423执恢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文建、陈旭辉、梅州东煌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文建、陈旭辉、梅州东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冯文建、陈旭辉、梅州东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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