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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梅州东煌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0615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423民初1363号
    案号 (2018)粤1423执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4
    发布日期 2019-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梅州东煌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碧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原告),由被告梅州东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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