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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处字〔202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核查监管档案,当事人前次接受我局检查的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当时两名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张贴公示并反馈给企业留存了内容相同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各一张。此次检查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将张贴和反馈的2020年11月17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1年3月17日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内容 一、警告。二、罚款:0.2万元。三、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5
    决定机关 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