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肖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163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702民初1482号 |
案号 | (2018)皖1702执9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日期 | 2018-05-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池州银茂新天地C5号楼302室商品房于具备上述交付条件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赵玲玲,并附赠原告赵玲玲停车位一个; 二、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玲玲支付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违约金13404.68元;2015年11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总房款3977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池州银茂新天地C5号楼302室房屋交付给赵玲玲时止,上述违约金于交付房屋当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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