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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肖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0255****12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702民初2434号
    案号 (2017)皖1702执1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2
    发布日期 2018-0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确认原告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及《供电设备供应补充协议》合同项下所列现安装于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池州银茂新天地C地块的电器设备即SCB10-800/10电力变压器2台,SCB10-1000/10电力变压器2台,KYN28-12高压柜12台,GCS(MNS)低压柜14台,65AH直流屏2台(含电池18块),环网柜4台(进线2台、出线2台),变压器安装使用说明书4份,变压器合格证、试验报告4份,变压器风机使用说明书4份,变压器温控使用说明书4份,元器件说明书及合格证1套,配电柜检验报告及合格证1套,图纸、钥匙1套,铜排25根,螺丝1包,紫铜管18根,转运小车1个,一进四出分支箱4台,一进五出分支箱16台,配电柜检验报告及合格证20套,配电房母线槽4组,高压避雷器2组属原告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所有; 原告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所列设备直接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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