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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163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702民初789号
    案号 (2016)皖1702执1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1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启友截止2016年4月26日止的违约金28648.63元。之后的违约金以总房款367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银茂新天地C10号楼204室房屋交付给胡启友时止,于交付房屋当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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