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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滨工处〔2017〕2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在“蛋白粉”产品网页的“产品优势”栏目中使用的“连续服用30天蛋白质粉可增强免疫力”等字样与该产品的保健功能和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卫生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内容一致,故该行为不构成违法。 当事人在“螺旋藻片”产品网页的“科普频道”栏目中使用的“螺旋藻片对老年人的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糖尿病等均有显著功效”等字样是从《怎样选择保健食品》一书中摘抄而来,但将上述文字置于“螺旋藻片”产品网页内,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也具有相同功效。故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在“大豆磷脂软胶囊”产品网页的“产品优势”栏目中使用的“连续服用28天大豆磷脂,TC、TG明显降低”等字样与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一致,故该行为不构成违法。 当事人在“大豆磷脂软胶囊”产品网页的“科普频道”栏目中使用的“辅助改善记忆功能。抗氧化和延缓衰老功能。增强免疫力功能。”等字样是从《保健食品配方原理与依据》一书中整理摘抄而来,但将上述文字置于“大豆磷脂软胶囊”产品网页内,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也具有相同功效。故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在“尤维斯牌芦荟软胶囊”产品详情页中使用的“…美肤润颜 淡化黑斑、雀斑…改善皮肤粗糙 解毒消炎去青春痘…”等字样是对芦荟功能的介绍,但其在使用时未注明是对芦荟的功效介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也具有相同功
    行政处罚内容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8
    决定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姚玉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