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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晓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6871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民终241号
    案号 (2017)豫0192执5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日期 2017-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兴港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萌偿还借款本金225.86万元、支付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的利息30.19538万元,2016年7月29日后的借款利息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建宾为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张建宾有权向被告河南兴港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张建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萌支付律师费1.4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900元,减半收取计14450元,由被告河南兴港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宾负担13698元,原告张萌负担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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