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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678****816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74民初3446号
    案号 (2021)沪74执6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金融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4,987,402.29元; 二、被告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币2,447,239.76元; 三、被告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罚息(以人民币144,987,402.2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9.135%/年罚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的复利人民币3,427.18元; 五、被告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人民币2,447,239.76元为基数,按9.135%/年利率计); 六、被告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律师费人民币41,700元; 七、被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对被告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至第六项中的付款义务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2,640.5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857,640.52元,由被告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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