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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滇)煤安监曲罚〔2017〕(33002)、(33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行为:1、2017年4月23日至26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曲靖监察分局对该矿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的现场检查笔录中第16条和第18条隐患已超过2017年5月25日的整改期限,但整改不合格:“16、井下消防材料库未配备消防器材”经整改后,消防材料仅配备了1台灭火器、1把沙铲、1台潜水泵及50m水管;“18、1号带式输送机未安设撕裂保护装置,1号、2号和K3运输石门带式输送机未安设沿线急停闭锁装置”经整改后,1号带式输送机已安设撕裂保护装置,2号和K3运输石门带式输送机安设了沿线急停闭锁装置,1号带式输送机机尾有10m未安设沿线急停闭锁装置。2、主要通风机、提升绞车、主排水泵和空气压缩机等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上次检验的有效期至2017年2月2日)。3、295采煤工作面和236采煤工作面均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但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均未进行初撑力测试,初撑力是否达到要求不清楚。4、236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支柱。处罚:第1项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3、4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针对第1项违法行为,给予煤矿警告,并处2.4万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罚款;针对第2项违法行为,处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针对第3项违法行为,给予煤矿警告,并处2.2万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给予矿长警告,并处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针对第4项违法行为,给予煤矿警告,并处2.2万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给予矿长警告,并处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煤矿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1.8万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整)。同时,对矿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共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2
    决定机关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监察三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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