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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0M001
    违法行为类型 1、胶带暗斜井局部实测风速8m/s—9m/s,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2、 235回采工作面的采煤机未安装机载式甲烷断电仪且未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3、236回采工作面运输巷正在检修接线盒的电钳工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4、 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未配备消防器材。5、 1号带式输送机未安设撕裂保护装置,1号、2号和K3运输石门带式输送机未安设沿线急停闭锁装置。
    行政处罚内容 对煤矿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8
    决定机关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监察三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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