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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和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08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民二初字第100号
    案号 (2015)石法执字第00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0
    发布日期 2016-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衡阳永兴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雪枚保证金200万元、赔偿利息158.56万元,合计人民币358.5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0485元,由被告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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