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和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30815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民二初字第100号 |
| 案号 | (2015)石法执字第0020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8-20 |
| 发布日期 | 2016-07-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衡阳永兴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雪枚保证金200万元、赔偿利息158.56万元,合计人民币358.5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0485元,由被告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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