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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4363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3民初7530号
    案号 (2019)苏1183执20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句容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成于2017年11月签订的《借款合同》解除;二、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146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80000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三、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550000元;四、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服务费80000元;五、被告王永成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3350元,由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王永成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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