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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醇和酒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7219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983民初1439号
    案号 (2018)粤0983执恢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9-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与被告张远程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10020159912066865号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张远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支付利息(计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利息为96008.21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另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 三、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对依法处置被告张云波、阮坤梅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祠北路景泰楼9号楼首层2、3、4、5、6、7、8、9、10、11、12、13、14、15、16、17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000510027、1000510028、1000510029、1000510030、1000510052、1000510053、1000510054、1000510055、1000510056、1000510057、1000509990、1000509994、1000509993、1000509992、1000509991、1000510023号]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张云波、阮坤梅、东莞市醇和酒庄有限公司、张慰、廖青雯、甘丽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7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52472元由被告张远程负担,被告张云波、阮坤梅、东莞市醇和酒庄有限公司、张慰、廖青雯、甘丽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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