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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水城县鑫盛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22107****87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221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黔0221执恢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水城县鑫盛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571940.91 元及利息 37987 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 案件受理费 20646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10323 元, 由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883 元,被告水城县 鑫盛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9440 元(原告已预交,限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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