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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普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符家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5****66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10875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10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普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云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约定的付款期限的次日起即2015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云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普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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