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7〕CY0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生的危险废物,未设置规范的场所贮存,擅自堆放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未设置规范的场所贮存,擅自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4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2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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