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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7〕CY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生的危险废物,未设置规范的场所贮存,擅自堆放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未设置规范的场所贮存,擅自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2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