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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7〕CY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2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