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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爱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7460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92民初350号
    案号 (2017)豫0192执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3
    发布日期 2017-01-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州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献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00000.00元,从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郑州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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