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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485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泰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902执1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1
    发布日期 2016-08-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935957元。 二、被告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架管30502.6米、夹扣及板卡14166个、顶丝1184个。逾期不能归还则按照架管18元/米,扣件6元/套,丝杠16元/套的价格予以赔偿。 三、被告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架管、夹扣等租赁费306228.24. 四、被告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卸车费8400元。 五、反诉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周转料具迟延撤离违约金143000元。 六、、反诉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车其杰工资、陈建华预算工资计466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28元,由原告承担5380元,被告承担39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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