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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硕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485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山民初字第100号
    案号 (2016)鲁0902执8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5
    发布日期 2016-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魏西菊购房款185468元,并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魏西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被告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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