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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3****39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民终3345号
    案号 (2018)闽0521执6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8-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福建鑫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报酬73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福建鑫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上诉人福建鑫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563元,由被上诉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一审受理费按此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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