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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孙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3****39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335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1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3000万元及至全部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5年7月8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1101556.5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吴金保、吴友平、陈玉治、傅孙焕、周英对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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